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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公十四论(6)

伯之不伯,诸侯无攸保,将自保也。自保者,立国之本计;邦交者,人伦之大节。并行而弗相夺,君子之道不当如是邪?伯之不伯,舍之而弗为之迟回,非君子之薄也。伯之不伯,姑系之而只以自伤也。

齐桓之伯也,成乎宁母以通王贡。为通王贡之名者,王贡由齐而输也。诸侯致贡于伯,伯致于王,则不纯乎王,而贡者多矣,是犹季氏之尽征而贡于公也。齐始之,晋因之,悼公改之,平公增之。

观夫子产之争,叔孙豹之请视邾、莒,则竭侯国之力以供亿一伯久矣,大夫又从而私索之,然则将欲自保而姑系于伯,内虚其国,外弗与恃,国势之所必诎。

故诸侯之奉伯也,名小诎而实大诎也。南宋谂金之必亡,而不能自绝于岁币,金亡而随之,迟回而不舍,宋以天下毙焉。百里之提封,其不足以胜此,明矣!

竭立国之资,上不以媚王,中不以修备,下不以纾民,委之于孱惫之壑而意又睽焉,是将以国命民膏贾长厚之名。君子之厚也,非此之谓也。

诗云:“鲂鱼赪尾。”劳民以奉君也,文王以之。以文王之事殷者事伯,殆乎愚子割肌以疗母之后夫也。使伯不以列国为腴,列国不以伯为渔,伯不以列国为薪,列国不以伯为斤,虽失其道,犹将依之也。

苟得其道,南国之所以戴文王也。诗云:“父母孔迩。”君子岂欲人之轻去其父母哉?春秋书鲁之平齐、郑以背伯,惟其非父母也。

记礼者曰: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。”是靳礼于上而专刑于下,不足以语王道矣。

彼将见庶人之不足备礼,而大夫有议贵之科也,泥于一端,概以全节,斯恶知政本之与礼意哉!王者之法,刑尤详于贵,礼必逮于下。大夫以下,刑有不足施,王者弗治焉。不治而欲弭其乱,则修礼以自严,而销天下之萌于词典。知此,可以知春秋之议刑矣。

封建之天下,递相臣也。递相臣,则赤递相君也。天子臣诸侯,诸侯臣大夫,大夫臣陪臣,相递以尊而分各定。故诸侯专则夺之,大夫窃则诛之;目言其所专所窃,以正罪名而致之辟。专兵则目之,专地则目之,祸施于国、背凌其上则目之。大而不降,小而不遗。

春秋之以刑治诸侯大夫者详矣,而惟陪臣则不然。阳虎之乱也,觊杀其主,挟其君公,据邑反兵,蹀血于都市而播恶于邻国。藉大夫而有此,栾盈、华定之诛所必严矣,而春秋甚略之。

略之者,非谓其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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